长沙县现代农业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青山铺葡萄产业核心示范区)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004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青山铺镇广福路88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街道板仓路以西、开元路以南(楚天二期)5-2-9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现代农业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青山铺葡萄产业核心示范区)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县现代农业乡村振兴示范项目(青山铺葡萄产业核心示范区)设施设备采购 | 其他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贰拾玖万陆仟壹佰玖拾陆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详见附件清单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中标人负责所有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及安装等,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中标人负责,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4、中标人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要求 2.1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应提前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等工作。中标人需加强安装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人员需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如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2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2.3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中标人提供。 2.4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未设置明细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由此造成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2.5中标人在安装前应派人到实地进行场地勘察,设计安装调试方案,确保所有产品安装规范、使用安全、维护便捷等。 2.6由于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中标人须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本项目的安装和维护保养。该项目所有产品相关安装工具及物品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质量要求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中标人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的设计、制造都应按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无材料设计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一致 3、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产品的维修及升级服务,不再收取由此产生的费用。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4、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需安装、调试等任何备件及专业工具,以及各类备品备件。 4.售后服务
1、服务响应:中标人需题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中标人在项目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联系人,需提前一周通知采购人。发生质量问题时,中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解决方案,12小时内到达现场。重大问题或其他无法立刻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或提出明确解决方案。如因中标人原因不能及时解决,质保期应顺延。 2、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现场更换或维修的全部费用,包括送货上门、安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质保期内如果发生较大质量故障并且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则从该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核定质保期。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其他要求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包含清单内所有内容及资料收集、需要的配套附件、材料购置、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验收、保修维护、检测、税费、财务办公及人员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具体情况,充分考虑项目所需的设备及配套附件,以及所有材料运输、现场装卸、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 2.付款方式: 项目完成并初步验收后可付至合同金额的50%,项目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90%,剩余10%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付清。凭中标人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付款特别说明: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项目整体进度或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而影响采购人支付,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按采购人通知45天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人要求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人要求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人要求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采购人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由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使用第三方产品必须获得正式授权,且包含在投标价格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此发生法律纠纷,投标人承担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 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中标人不能按期交货及不能按期提供服务的或经采购人同意延期仍不能按期交货及不能按期提供服务的,应向采购人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逾期达15日的,采购人有权通知中标人解除合同,要求中标人按合同金额的20%另行支付违约金。 2、中标人所交货的型号、规格、质量及服务内容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1条款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3、中标人未履行保修维护义务的,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履行该义务,所需费用直接从尾款中扣除,如没有尾款或尾款不足以抵扣,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偿,并由中标人赔偿采购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4、中标人转让或转包、分包本合同标的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中标人应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